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原告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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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追究民事责任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如果涉及到案件复杂的,那么一般是需要律师来进行处理的,但如果个人可以就有关事项进行辩护的,那么是可以不需要聘请律师认定的。
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原告民事责任?

一、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追究原告民事责任?

1、二审是否需要律师,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进行强制规定。

2、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晰、争诉标的不大的可以不用请律师。争诉标的较大、法律关键复杂的最好有律师 帮助。

3、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应付的也可以不用请律师。

二、民事案件可上诉几次

只要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的次数没有限制,但还是要符合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案件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或者裁定之后,若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而对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则上诉期限为10日。但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此时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则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对于律师的作用一般是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和后果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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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就上诉人王不服(20)市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即被上诉人)向王(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李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排除范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王”处应为“李”。故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李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李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李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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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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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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