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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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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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方有可能无力赔偿。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不强人所难,双方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如果当事人确实暂时无力偿还的,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允许由被告人分期偿还。
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怎么办?

双方可以协商分期赔偿,但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者有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刑事犯罪行为受到人身利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可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被告人无力赔偿的,可以进行以下的处理。

1、如果是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财产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

2、如果真的是无力偿还的,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

3、如果被告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无力赔偿的案件,受害人要调查被告人是否属于真实的无力赔偿,如果只是故意隐匿财产造成无力赔偿假象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无力赔偿是否属实要调清楚查。确定被告人确实属于真正的无力赔偿后,双方可以和平协商或者人民法院也可以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支付方式,被告人可以被允许分期赔偿。被告人若有隐瞒情况,属于单纯的拒绝赔偿,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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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
如果被告人无力赔偿的,可以进行以下的处理。1、如果是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财产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2、如果真的是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3、如果被告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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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哥负担很重成终身残疾,但赔偿方面至今没有到位,请问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时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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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的话是可以和被害人进行协商来选择偿还方式,如果被告的的确确无法进行偿还的话,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终结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怎么办还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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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力偿还怎么办
要是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没有能力偿还,有几种情况要考虑到:司法机关会去调查责任方的财产状况,要是短时间内拿不出足够的财产,法院可能会裁决先暂停执行,等有了财产再接着执行。责任方得制定一个还款计划,然后按计划慢慢还钱。另外,法院也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从责任方未来的收入里扣钱来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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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牵扯到了刑事案件的问题,所以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对规定不了解,请问下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无力赔偿怎么办?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以上为我对于题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无能力偿还怎么办“的回答与归纳
强奸罪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甲被骗的20万元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一个亲戚和别人发生口角,后来矛盾升级他把人家给打了,还给打成重伤。法院给判了6个月,顺带赔偿5万元费用,他家条件不是很好。请问民事附带赔偿无力偿还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民事附带赔偿无力偿还暂时不会有什么事情的。因为如一个人没有赔偿能力,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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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力偿还怎么办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有意隐瞒财产,原告可申请法院调查并敦促赔偿;无力偿还可协商分期计划。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暂扣、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甚至搜查隐藏的财产。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告,可考虑暂停赔付审理。执行过程需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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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被一辆车子撞上了之后对方不愿意给赔偿,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何时提起的?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理论上说,在这三个阶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阶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侦查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包括侦查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诉,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因此侦查阶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有的公安机关不接受被害人的诉状,告知他们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再提交。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公诉书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三)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好在法院审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四)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监狱提讯被告人。
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的可以从轻判刑。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不会再接受调解,法院的判决又难于执行,属于对原告人不利。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如果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您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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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能力赔偿,可以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偿还的请求。当然提出的此请求并不一定会被批准。且犯罪分子是否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等手段之后才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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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 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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