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怎么办?
《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大病保险实行合同管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中标的承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每年一签。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风险机制等具体内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情况的,合同双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协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大病保险巡查稽核、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简化报销手续,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承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承办机构做好大病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规范大病保险保费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二、大连大病保险怎么赔?
大连市要求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度缴纳24元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此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即大病)。
根据《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大劳发[2003]1号)规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大连的大病保险是承办机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或多方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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