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了可以告小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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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妻子离婚原则上是不可以告“小三”的,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可以起诉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妻子离婚了可以告小三吗?

一、妻子离婚了可以告小三吗?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但是,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有相应证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二、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单方起诉离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优先进行调节,调节无效,会准予离婚。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调解,开庭时也会问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婚姻生活无法存续的情况,应当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获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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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
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
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执行工作规范((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
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如能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问题。
“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
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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