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怎么办?
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要求指定监护人,比如说指定其他的近亲属或者是指定居委会和村委会担任监护人都是可以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只限于父母或者子女之间,并且要严格审查“限制条件”,“《民法典》规定,不能对孩子实施故意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的政策《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明确提出几种情况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一类就是性侵害,包括出卖自己孩子,把孩子卖了的,再就是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或者多次遗弃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因监护行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因此,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提交的证据应该证明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适宜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情形是什么?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二款这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监护人的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如果说因为监护权被撤销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要求再指定其他的人员为监护人并进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的话是需要有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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