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调解教育,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予谅解,坚持离婚,应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因一方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方式,对于诉讼离婚是不适用的。因此,家暴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
虽然《民法典》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但是诉讼离婚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对于存在家暴、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应当注意收集家暴证据,如通过报警、验伤等方式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尽快判离,而不是不切实际地跟对方拉锯式谈判。离婚冷静期只是给那些冲动离婚的人一剂后悔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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