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包括谁?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如何申请取消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属实的,应当 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多数情况都是会成为监护人,取得监护义务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相关监护人的条文,以避免出现监护上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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