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诉讼费是根据财产的标的物来进行判断,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万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诉讼费规定是什么?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几点尚需说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是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话,双方当事人如果在私底下没有办法协商解决具体的纠纷,那么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但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此时就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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