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修(十一)》则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袭警单独设置了法定刑,取消了罚金刑并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袭警行为的量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袭警罪中对“暴力”的程度要求显然要高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从法条的设定来看,袭警罪的暴力仅仅针对人身,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袭警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捆绑、殴打、持械攻击、驾车冲撞等。侵害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对袭警行为的确认,要严格区分以攻击、伤害警察人身为目的的暴力袭击行为和以抗拒执法为目的的反抗行为:前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适用袭警罪;后者虽也伴随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度较低,一般适用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务罪,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除了因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确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务行为之外,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务罪,最高还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综合上面所说的,妨害公务罪在以前旧的《刑法》中是包含有袭警的犯罪行为,但从现在开始已经分立出来,袭警行为已成为单独的罪名,而且从量刑标准上也是做出了很大的变化,其目的性也是为了让犯罪者能够受到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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