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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不动产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
(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
(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
(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管辖权问题是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瓶颈。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时,一般不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 访维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懂得这么复杂的管辖权界定,二是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社会公信力不足。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