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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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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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此外,小微型企业跟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离校一年内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1、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2、企业(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1、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根据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情况,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也不一样,比如企业录用了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社保补贴的时候需要准备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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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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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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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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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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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28条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行政处罚法》是接受这一做法的,即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范又触犯刑律而发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时,应该予以合并适用。但对此应该指出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当合并适用与实际上是否合并适用不可混同。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有时会出现某些不能合并或者无需合并适用的情况,因此,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并适用只是个一般原则,在具体合并适用时应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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