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后,当事人是可以补充证据的,这个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开庭后,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不会因证据是后来补充的,就不对证据进行认定,只要证据是有关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补充证据进行认定,确定证据是否是合法真实的。
二、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这个补充证据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合法的,并且和案件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定,将补充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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