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既是累犯,也有自首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刑罚,应当做到既能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又能做到能发挥惩罚的作用。
二、自首的种类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在开庭后,发现犯罪分子既成立自首,构成从轻处罚的,然后又成立累犯,构成从重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案件情况,然后再结合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累犯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刑罚,然后再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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