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必须要律师到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也可以由检察院给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般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辩护能确保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从现阶段来看,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制度环境不完善、律师辩护难度与代理风险增大等。在今后发展中,需要出台严密的细则来落实律师的参与问题,并要求律师提高应对能力。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有哪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罪认罚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法可以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进行签订,而且签署时就一定要有律师在场才能实施此行为,只要认错的态度良好,积极的采取救济的措施,那么在处罚上也是可以减轻处理,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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