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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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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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累犯主动自首且认罪认罚但判决书中没有判处缓刑完全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中已经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于缓刑,虽然嫌疑人有自首或是认罪认罚情节的,法院应该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幅度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一、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决书没有判处缓刑是合理的,累犯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是否有权对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

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也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三、认罪认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因为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累犯不适合判处缓刑,所以,法官的量刑标准不可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自首或者是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对嫌疑人的量刑是有利的,不过自首过认罪认罚都是嫌疑人的口供,仅凭口供是无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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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可以判缓刑吗?
累犯不能判缓刑,自首及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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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犯罪是累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属于累犯。缓刑考验期间,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所以在缓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另外,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押,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缓刑考验期间,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缓刑犯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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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累犯包括哪些惩罚
[律师回复] 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累犯有哪些惩罚
一、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累犯有哪些惩罚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相关知识: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累犯有哪些惩罚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相关知识: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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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能被判处缓刑吗?
刑法明确规定,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即使有自首情节只是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绝对不能判处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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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如何量刑 自首的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累犯不能判缓刑,自首及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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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累犯的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累犯的时间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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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算不算累犯
看具体情况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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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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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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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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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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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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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共同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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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可以轻判多少?
累犯自首的情况下,可以轻判至基准刑的40%以下,具体的司法判决情况还应当结合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对于累犯的司法判决一般应当采取从重处罚,但如果存在自首情节的,不管初犯还是累犯都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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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自首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自首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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