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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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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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案件是适用于认罪认罚的,对于认错是不限制任何的案件,只要有认错的态度,那么在犯罪的处罚上也是有所减轻的,如果当事人会被判死刑那么只要符合条件也是可以转为有期徒刑的。
死刑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

一、死刑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

死刑案件是适用认罪认罚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在任何条款中对认罪认罚的范围予以限定,可以说认罪认罚是没有禁区的。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将获得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罪认罚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点是事实存在的犯罪证据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同意,第二点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意识到时犯罪行为,他们主动同意有罪的处罚。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怎样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达到了认罪的标准,依靠上面这两种情况来选择,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不止要自己同意,而且对自己所做的这种行为触碰的刑事罪还要同意,这两种情况哪一种都不能缺少。我们所说的“认罪”并不是说被追诉的人可以明确的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认知到犯的是哪一种详细的罪名,这仅仅是大体程度上的认罪,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自己犯了何种罪,仅仅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意识到触碰了刑法就可以,国家并不要求行为人要明确自己犯了那种罪行,纵然被追诉的人无法确定自己详细的罪名,已经存在确定的认罪是不会因此就受到干扰的。

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针对的事件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刑法类型、程度还有刑法执行的措施,在这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对这些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同时主动承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之后的不利结果。在此我们需要重视的是,“罚”并不仅仅只有刑法,通常包含一些程序化的解决措施,比如说拘留、提起上诉等。

处于侦查过程中,“认罚”体现在承担自己认罪之后的结果,比如说被提起上诉、没有起诉或者是法院判定的刑法。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罪认罚是任何案件都可以被适用的,不管是被判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还是死刑都是可以签署认罪认罚书,这是对自己所犯错误给予的一种态度,只要认错积极的采取救济的措施,那么在处罚上就可以减轻,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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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可以适用刑事案件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适用处理的,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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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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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不适用死刑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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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死刑适用前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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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适用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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