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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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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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将辩护中心前移;2、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事先制定好合理的辩护计划与策略;4、积极的与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协商,了解案情。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辩护?

1、将辩护重心前移,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首先要积极开展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自愿认罪可能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这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有效的与检方进行量刑(含不起诉)协商,以实现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2、提供建议而不代替当事人决策

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积极参与其中,并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建议。但是,辩护律师始终应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不是简单轻率的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更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

3、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认罪认罚

在辩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认罪认罚率”的角度,使得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即使最后让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过来签字,也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程序,在没有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很可能牺牲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形,更应及时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深入沟通案情,避免出现错误。

4、注重刑事和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也要有被害人的参与。办案机关不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态度,更会考察其实际表现,是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则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属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是致害人“认罚”的表现,因此,积极促使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对于化解双方矛盾和获得从宽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辩护人在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该项工作。当然,在实践中存在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始终拒绝谅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程序。

5、制定合理的庭审辩护策略

在刑事辩护庭审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理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权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其行使“独立辩护权”不属于对认罪认罚的违背。所以,无论嫌疑人是什么态度,辩护人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嫌疑人意志所左右。但是,从办案实践来看,案件如果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那么确定案件核心事实基本上不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同时嫌疑人本身就存在坦白或者自首的情节,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委托辩护人是此前一直就代理本案的,同时也是签订具结书的见证者,一般不建议做无罪辩护;如果委托辩护人并非是签署具结书的见证者,那么在证据确实不足,并尽量与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沟通变更起诉内容或者量刑建议未果的情况下,重新审查案件或者做实质无罪辩护。具体的庭审辩护思路必须依据在案的证据而定,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重点放在对证据审查、以及庭审质证上,虽然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代表证据没有瑕疵,如果辩护的方向是不能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可能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那么仍然可以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应该遵循以上几个原则,并且律师在辩护之前要充分的了解案情,积极的联系家属并且及时的和嫌疑人见面,不要让嫌疑人贸然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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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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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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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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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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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期间,若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那么最后可能会被法院从轻处罚。但若是向要被判处缓刑,甚至是被无罪释放,那么就需要委托自己的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诉讼的相关事宜。
在当代的社会,认罪认罚轻轻是表明当事人的态度是非常的积极的,所以可以在量刑方面是有所放宽,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认罪认罚之后都可以对此判处缓刑,因为缓刑,在进行适应的时候是有程序合法的规定。
我朋友因为骗了一个人的钱,而且他现在想去公安机关自首又不知道怎样才可以将自己的辩护词写好,对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的辩护词是啥,认罪认罚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意,本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庭前阅读起诉书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根据2013年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不应当属于数额巨大,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从涉案账户明细上看被告人仅从被害人刘荣华账户转款 元,辩护人认为起诉述指控盗窃数额 元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涉案手机发票价格为 元,但辩护人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在京东商城售价为元, 即使在2014年3月6日该款手机的报价仅为 8元,辩护认为京东商城出具发票的数额不能真实反应手机的实际价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另外,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年仅4岁的儿子,由年迈的父母抚养。被告人的母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行动不便,父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和母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尽一切办法偿还被害人,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思想上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结合上述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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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的标准是什么
在认罪认罚的司法适用上,犯罪嫌疑人有着独立自主的特点,辩护律师应把握好自己的权力范围与职业定位,给被告提取建议,而非自己决定避免让犯罪嫌疑人陷入无效辩护的状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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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辩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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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意,本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庭前阅读起诉书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根据2013年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不应当属于数额巨大,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从涉案账户明细上看被告人仅从被害人刘荣华账户转款 元,辩护人认为起诉述指控盗窃数额 元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涉案手机发票价格为 元,但辩护人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在京东商城售价为元, 即使在2014年3月6日该款手机的报价仅为 8元,辩护认为京东商城出具发票的数额不能真实反应手机的实际价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另外,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年仅4岁的儿子,由年迈的父母抚养。被告人的母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行动不便,父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和母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尽一切办法偿还被害人,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思想上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结合上述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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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王某盗窃罪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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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高然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采取补救赔偿措施,已经将所盗窃手机主动退还给被害人,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8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二、2012年3月20日,被害人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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