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或者减轻的条款适用哪些情况?
当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一审宣判前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况时,在进行量刑时可采用从轻或减轻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除上述情况外,当犯罪人属于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群的时候,可适用于从轻或减轻条款。在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后,为减轻自身刑罚,相关人员可采取上述行为,争取宽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条款的适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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