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受害人就事实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并给予赔偿。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二、高空坠物怎样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①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②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③过失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现在城市立楼房往往修建得比较高,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高空坠物事件中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和不能证明自己不能坠物实施方的当事人来共同承担,以惩戒那些实施高空坠物的行为得到法律制裁,并且使受害方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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