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这个认罪认罚怎么询问?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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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认罪认罚的询问就是按照相关的问题来进行询问,然后在询问结束之后做一个记录,接着就是根据相关的步骤流程来对罪犯判处刑罚的。一般这个认罪认罚就是已经承认自己的罪行已经对判处的刑罚没有异议。
一般这个认罪认罚怎么询问?

一、一般这个认罪认罚怎么询问

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就产生了实体上程序上的特殊意义。审判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世界各国一般将诉讼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加以追求,加上针对我国近些年来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处理案件成为司法部门努力的目标。其中,以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为标准来实现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简化审使以被告人认罪为标准来实现案件的简化审理在我国成为了现实。

简化审对被告人认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对指控基本犯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的事实着眼点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实,是否“基本”、“重要”、“主要”,关键看其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只有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无异议才构成被告人的认罪。

如果是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异议,表明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存在重大异议,就不能认为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简化审程序在实践中缩短了庭前的准备时间,简化了一系列庭审步骤,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法庭当庭认证,此类案件一般可当庭宣判。这些审理程序的简化,明显加快了庭审速度,原来需要半个工作日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用1小时左右的时间就能审结,许多案件一般10-20分钟就可以结束,基本当庭宣判,上诉率人氏,基本无抗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

对于被告人数量比较多,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更实现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缓解了法院的案件积压、拖延压力,又保证了案件处理质量,也使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二、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在司法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应当使诉讼程序的运作集中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并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解决争执。一宗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后,是对全案庭审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简化审理,还是有选择性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简化审理,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和适用具体的方法。

第一,应简化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审查程序。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具体操作规程则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一方面,对于—般犯罪主体且没有前科的,应简化查明的程序。对这类犯罪主体基本情况的查明,审判长在讯问被告人何时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载明的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属实,当被告人在回答属实后,就不用再详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而将被告人的详细的基本情况放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由起诉书中反映出来。

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属特殊犯罪主体的、有前科的应详细查明。审判长在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时,还应将上述情形作为重点加以详细查明。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所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若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受贿等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又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犯罪则是被告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也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二,应简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被告人一并送达“刑事案件审理须知”,将庭审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即回避权、辩护权、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权利及最后陈述权利在“须知”中载明;对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羁押情况也可一并核实,为庭审活动的简化打下基础。其简化的主要内容是:在审判长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紧接着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刑事案件审理须知”,对告知的刑事诉讼权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委托辩护人等。这样,庭审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交代诉讼权利可以从简。

注意的是,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申请回避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对对其申请回避是同意或驳回,是不能省略的。

第三,应简化对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程序。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对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戒争议不大的事实控辩双方均逐一询问,有的反复询问。对证据繁琐举证、质证,庭审过程冗长、拖沓,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调查、举证、质证不够充分。

对这部分简化审理,主要是删减法庭调查阶段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简化对被告人的讯问,重点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有无异议,以往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供述是否属实,有无补充意见等。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所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份无异议的证据,不再重复举证,并出示这部份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机关、在卷宗的页码以及所要证实被告人有罪、罪轻、无罪的具体内容作归纳说明,不必详细宣读证据的具体内容。这样将节约大量庭审时间,详细审理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后,控辩双力所存异议的证据。

第四,应简化法庭辩论程序。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阶段的简化审理应当把握两个重点:对已经法庭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审判长应指示、引导控辩双方将辩论的焦点放在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所适用的法律上,也就是量刑意见上。对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审判长应重点指示和引导庭审围绕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辩论。

对庭审中的以上个方面可以进行简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不能片面追求简化审理,需做到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仅体现在“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阶段上,而是体现在法庭调查的各个环节中。在此环节上不得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个别犯罪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对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时,应允许其详细陈述;被告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时,应认真审查其理由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得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和辩论的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认罪认罚之后一般就会立即执行刑罚,但是这个时候的认罪认罚是不会减轻刑罚的。想要减轻刑罚的话,就需要在案件开始的时候进行自首,这样我国的法律才会最大限度地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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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般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柳州一般车祸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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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死亡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申请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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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这个认罪认罚如何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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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一般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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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一般车祸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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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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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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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德一般车祸认定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9宁德一般车祸认定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交通事故的办理程序 向112 指挥中心报警,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的权利→是否共同申请调解→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提交的资料
(1)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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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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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工伤认定笔录重要吗?
重要,这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我们要认真记录。工伤认定中劳动局调查,要不要见证人的笔录,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劳动部门觉得有必要,是可以通知证人过去做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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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一般怎样能推翻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般怎样能推翻工伤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工伤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很多时候如果工作环境的危险性比较高就会经常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劳动者的受伤,将会给劳动者带来严重的身体损伤以及经济损失,我国的工伤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一般怎样能推翻工伤认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怎样能推翻工伤认定
1、只要工伤认定下来,基本上很难被推翻;
2、我们劳动者劳动法意识淡薄,自己都知道是工伤了,去劳动局肯定申请得到;
3、只要在工作场所或为了工作,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
4、除了因非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员工之间打架、嬉闹受到伤害,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司设备干私活受到的伤害等
5、如果是因非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员工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而公司必须举证,证据确凿,才可以推翻工伤认定;
6、如果是因为员工违反公司操作规定或规章制度受到的伤害,照样是工伤,去都是员工胜诉;
二、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一般怎样能推翻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就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受伤,及时的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办理赔偿的事宜,因此工伤认定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每个人去重视,一般工伤人认定之后很难被推翻,因为都是依法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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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肇事逃逸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第35条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36条规定,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经办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4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47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49条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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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工伤认定时间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在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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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询问笔录的效力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询问笔录如能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与其他证据关联,则可将其作为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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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认定书一般多久下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书多久可以下来 工伤认定书一般在60天左右出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什么情况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流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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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一般多少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多少天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可以先到劳动仲裁裁定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拿裁定书1年内(时效)可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劳动仲裁裁定不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凭裁决书到当地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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