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什么是偷税漏税行为?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限定漏税者如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者,应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偷税定义、构成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
“偷税”是个行政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文不仅对“偷税”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也明确了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即,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代收的费和基金。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不包括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偷税。因此,法定的偷税构成要素就决定了对涉嫌偷税的案件在税务检查中的特别取证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尤其是我国的经济犯罪中的偷税行为,偷税不仅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也会给我国的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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