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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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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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从建筑物或者建筑物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通常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责任人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由抛抛掷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关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有关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关于高空坠物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时候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按照规定,如果确定不下来侵权人,那么该栋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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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二、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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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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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现在经常出现一些高空坠物的事故,香港预防高空坠物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有什么具体的方法?
[律师回复]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7、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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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的那个小区老是有人高空坠物,所以我想知道,根据高空坠物法律主体,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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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地上尤其要防止高空坠物,我知道的一般都要戴安全帽,咨询防止高空坠物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关于防止高空坠物操作规程是: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本规程适用于电工.维修工及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对于高度低于2米的作业平台必须要有牢固的临边保护或扶手 。
2.高空作业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得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未经班长以上领导指派和未经高空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3.检修作业时,登高用具首选升降平台,如受场地或其它客观因素限制时,可再考虑其它登高用具或攀登方法,但必须把安全因素放在第一位。
4.在高处维护保养作业时,若无牢靠立足点或无栏杆时,工作人员应挂安全带、高挂低用。,戴安全帽。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传递工具零件等物品时不得上下抛掷。
5.检修作业时的登高用具必须有专人把扶,检修升降平台必须有专人操纵,遵循2×2的原则(离坠落边缘2米以内的临边以及离基准面2米或以上都应挂安全带)。
6.用具必须坚固牢靠,靠梯梯脚与墙之间不小于梯长的1/4,其间距不得大于梯长的1/2人字梯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在光滑地面上使用的梯子,梯脚应加绝缘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梯脚应加铁尖。

7.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必须可靠,不能用不合格的普通绳代替。高空作业时保证每时每刻都挂好安全带。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在高空行走。禁止交叉作业。
8.检修作业前必须切断相关电源,同时挂出警示标牌。认真检查安全用具的完好情况。检修作业至少两人进行,确保现场有1人进行监护。.检修作业人员垂直下方半径3米以内不得有硬性杂物,必要时应铺设缓冲物品。
9.检修作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进行时,应首先保证照明光线充足,且有合适的安全用具,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指挥。遇有大雾、大雨或四级以上风力时,露天场地应停止高空作业。
10.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员应取得联系,互相应错开位置。必要时,须设可靠的保护隔板或罩棚、防护网,上下层方可同时作业。不同工程多层同时作业时,应加强联系,防止物体落下伤人。 1
1.高空作业台、架的搭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作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牢固、可靠;安全用具和机械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齐备,已损坏或有严重缺陷者,严禁使用。对于安装修改或拆除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提供资质证明. 1
2.禁止将起重、牵引装置的拉线固定在临时搭设的高空作业台架上,若固定在永久性台架上(如立柱、构架等),事先应经过核验。在高处动火作业时应使用防火毯接住火星和飞溅物不允许飞溅物落到气体软管或气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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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刑事罪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跟高空坠物相关的罪名主要是高空抛物罪,根据规定,如果高空坠落物是他人故意从高空中抛掷的,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按照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法院可依法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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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个建筑工地上工作,今年发生了意外遇到了高空坠物,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啊?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高空坠物的规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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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不小心遇到了高空坠物的事故,希望可以得到合理的我,那么有关高空坠物事故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啊?
[律师回复] 在高空坠物来源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人身份明确,该坠物的责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负有监管注意义务的人,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另外,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高空坠物无法知晓责任划分: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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