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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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涉及到返还彩礼需要看当地的风俗习惯是怎样的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如果给付了彩礼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可以返还彩礼的。如果已经共同生活并且领取过结婚证,彩礼也用于共同生活的是不返还的。

关于彩礼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彩礼司法解释是什么?

彩礼数额需要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返还数额。

1.《民法典》对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婚姻缔结过程中,法律禁止了一方以结婚为由,索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实践中的彩礼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时候,男方向女方赠与的一定财物。换句话说,彩礼就是赠与物,付给对方彩礼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

2.因此,彩礼的赠送和接受需要符合法律对于赠与行为的相关规定。首先,彩礼的送出必须出于男方的自愿,如果女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这时候赠送行为无效。其次,彩礼应该是男方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能违背第三人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赠送给女方。

二、求返还彩礼流程有哪些?

首先确定彩礼范围,然后收集证据

1.确定彩礼范围,什么属于彩礼,一般是指依据民间约定,男方提亲和定亲时候,所交付的财物,包括三金首饰,现金和财物。一般交往过程中的花费是不能算到彩礼里面的。

2.收集证据,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或者一方不承认的请况,这种时候证据的取得就尤为重要了。人证物证,短信微信,录像录音都是证据的一种。只能够确定证据的实际数额就可以认定为证据。

三、如果是返还彩礼纠纷被告如何确认?

如果双方未结婚,可以确认为被告。

1.在我国,当事人因纠纷而索要彩礼的,在规定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形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除此之外,其他情形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没有明确,即法院无法律依据以予保护。在这一条件下,何人能当原告主张权利,何人能当被告承担义务,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的。按照民俗,彩礼是男方因结婚给女方一定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在返还彩礼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均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为案件当事人,法院一般也是按照这一条件来确认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3.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做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 的男女本人。

4.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为的给付,也可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祖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彩礼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习俗,彩礼属于是婚前赠与,目的是结婚。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付了彩礼之后并没有结婚登记的,就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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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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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 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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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而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的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这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中含有一种朴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可见,关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处置,民间习惯与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考察婚约的目的是否达成,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前者偏重结果的考量,后者则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为民众接受,更能体现公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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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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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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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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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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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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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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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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