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是无效的。
1.我国关于利息的利率分为三个区,保护区、自然区和无效区、第一看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可以要,借款人必须给。
二、借贷合同违约损失是什么?
违约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等。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借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
2.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借款违约金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进行逾期利息的支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