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以长春市为例: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中规定: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社会保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关系到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然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新标准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也有下限,具体金额视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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