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坏到什么程度可以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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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双方关系破裂而婚姻无法挽救,则有可能离婚。离婚可以与民政局协商离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男女自愿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登记办公室的当事人离婚。当婚姻登记机构发现两方确实是自愿的并且已经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签发离婚证明。
婚姻坏到什么程度可以离婚

一、婚姻坏到什么程度可以离婚

婚姻到了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程度就可以离婚了,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一)有配偶还与他人结婚的或一方有配偶者还不忠心背着另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即现代社会要求男女双方,配偶之间要做到忠诚,现在已经不是封建中的可以纳的制度了。自从我国废除了制度,建立了新中国后,在相应的立法中就一直遵守一夫一妻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一夫一妻制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认可,是符合当代自由,平等的思想。如果男女双方实在不合,可以请求离婚,出现了不忠诚的情况可以选择离婚。当然这种制度与以往的时代,只允许男方休妻相比更加凸显了女。因为现在,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是女性。

(二)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精神暴力、冷暴力、虐待、拘禁是对方处于不利境地的手段或者行为,除此之外,放弃抚养或者是抚育义务的、遗弃家庭成员的,受侵害的一方是可以主张离婚的。首先我们可以解读下里面的关键词语,遗弃。我们需要明白的是遗弃指的是一方对家庭成员有抚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生活中常常表现为不给饭吃,不提供住所,长期冷落,或者一方虽没有经济来源,有义务却不赡养。而对于家庭暴力来说,大多熟人都不会陌生,因为我们经常看见新闻中对家庭暴力的报道。语言上的冷暴力也属于这个范围。

(三)有赌博行为,比如常年在外赌博不归家。吸毒行为,包括容留他人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双方分居满二年的;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有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这时候,若果一方提出了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同意让其离婚。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其它情况导致双方感情不和,情感破裂的。

同时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规定,比如说对怀孕的妇女,如果该妇女正在怀孕期,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还有对现役军人的要求,如果女方要离婚的话是要经过男方同意的;男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除非男方有重大过错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离婚诉讼和法院决定解除夫妻关系,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存在,而且确实已经破裂。确定两方关系中断的最重要依据是是否存在法定情况,例如虐待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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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儿童,是人类繁衍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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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
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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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根据法律规定,小三不拥有两个结婚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婚姻法中为对做小三有明确法律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中还没有涉及到这点。
二、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首先,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的支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方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军婚是否有罪
(一)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二)在明知一方是军属的情况下,利用权利、金钱勾引对方,和对方保持不正常的关系或有同居关系存在,是严重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现役军人婚姻。破坏军婚是否有罪破坏军婚者给社会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小三的原因,而是自己的配偶缺乏抵御诱惑的能力,或者对婚姻缺乏责任感。因此,破坏他人婚姻犯法的说法并不是那么准确的。
破坏他人婚姻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根据法律规定,小三不拥有两个结婚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婚姻法中为对做小三有明确法律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中还没有涉及到这点。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首先,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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