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5人
专家导读 如果感情已经破裂了,非常的平淡,并且在一起会有相互厌倦的感觉,就是应该离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离婚程序来离婚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都是可以的,但是协议离婚的话,有30天的冷静期。
男人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一、男人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可以按照法定的离婚程序离婚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都是可以的,但是协议离婚的话,有30天的冷静期。

1、如果婚姻生活中有一方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男人经常有喝酒的习惯,这种现象都是不好的,如果碰到这样的婚姻,最好选择放弃。

2、夫妻没有感情,每天两个人在一起非常平淡,会有相互厌倦的感觉。这种情况容易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容易影响两个人之间的关系。

3、如果两个人的感情破裂,导致有一方对感情出现不满,出现有出轨的现象,那么这样的婚姻在一起也没有必要继续将就了。

二、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可以执行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整改,在离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如果是协议离婚是有30天的冷静期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之内,如果没有去领证的话,那么就视为撤销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男人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一键咨询
  • 146****6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0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2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5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7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男女之间的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男女之间的婚姻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程度就应该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女人和男人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女人和男人婚姻到“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程度该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和老公最近感情一直不好,他也不回家,我上班也顾不上,想着到底离不离婚,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呢,假如离婚的话,手续怎么办理呢?
[律师回复]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儿童,是人类繁衍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育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制度下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儿童,是人类繁衍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育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制度下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要根据实际而定,一般情况下达到感情破裂的,就是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离婚的,但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离婚处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就是可以办理离婚的相关事项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朋友和她老公结婚好几年了 现在却被告知是无效婚姻 想问一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有什么意义 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中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
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
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
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婚姻法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使《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别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中国的婚姻法,使中国的婚姻法能
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中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承担多方面社会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是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有什么意义问题的解答
请问一下律师, 婚姻法第二条订婚彩礼返还程度有什么样的规定?我朋友和她的女朋友刚订婚没多久,就要求退婚,彩礼也不愿意退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彩礼及嫁妆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请问家暴到什么程度可以让男方坐牢
[律师回复] 家庭成员之间是友好相处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有家庭暴力倾向,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所以,家暴只有达到刑法上所规定的程度,才会被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婚姻到哪种程度该离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姻到哪种程度该离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宣告死亡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婚姻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
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
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
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本要件的。我们不否认一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的目标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民法,首先是一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果说,《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一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  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问题进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五、结语  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的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我国的婚姻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就应该离婚。在我国的离婚案件当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对事实婚姻的几种态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事实婚姻的几种态度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的几种态度
(一)肯定说。一些人本着务实的态度认为,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予以根除,是一个社会问题。考虑到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应该予以保护。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仅要求当事人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结婚目的、同居的事实。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有同等的效力。但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则须提起离婚诉讼。
(二)否定说。一部分人出于维护法律尊严,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登记,那么不登记就是不尊重法律,如果承认事实婚姻,就是对法律的背叛,认为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悖论,因此事实婚姻无效。
(三)转化说。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满足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可以转化成为法律婚姻。法律为事实婚姻设立某些条件,具备这些条件者,与法律婚姻有同等效力,否则,为无效婚姻。其条件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已达法定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同居5年,有的国家规定为3年或2年,达到年限,婚姻为有效。
第二种是经审查确认为有效。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的实体要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婚姻和法律婚姻同等有效。
第三种是补办法定手续。符合实体要件,仅程序方面有欠缺的人,可以通过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而使其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男人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