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离婚谁要孩子就必须得房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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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并没有规定谁要孩子就必须的到房子,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分割问题并没有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形式分割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形式,有法院根据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规定离婚谁要孩子就必须得房子吗?

法理上没有关于谁要孩子就必须得到房子的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的归属没有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母亲,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询问孩子的意见。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屋的归属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并不是说谁要孩子就必须得到房子,抚养权和房产分割并没有必然联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形式,自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孩子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判,房子则根据是否是婚前财产及购买的出资情况、还贷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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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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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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