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离婚女方可以合理的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求经济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必竟法律上没有离婚经济补偿概念,一种协议离婚,自行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种起诉离婚,法院来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应包括有形投入如经济支出部分,也包括无形投入如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离婚的经济补偿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具体的还需要看两个人的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有过错方或是付出较少家庭义务的一方,同意进行给予对方补偿或是赔偿的情形下,也要根据他的经济条件来定,若是赔偿金额太高,超过对方支付能力,那么实际操作也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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