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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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必须是具有婚姻的关系,再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也有感情破裂的证据;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支付诉讼的费用,最后就可以由法院来受理。
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类似,诉讼离婚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诉讼程序。第一个条件就是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是形成了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无效婚姻、重婚、姘居等情形因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具备婚姻关系而不能提起诉讼。

第二个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对是否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意见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

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须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启动诉讼离婚程序,首先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立案后,因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法院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直接结案;调解不成的,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就需等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裁判的内容决定是否上诉。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没有上诉的,自一审裁判生效之日婚姻关系解除,有关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产生法律效力。上诉的案件,待二审裁判内容而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离婚一般只有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解决,而且在处理时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法院受理,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自己在处理时多咨询一下,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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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刑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哪些? (一)决定程序 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二)审判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若干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一般当庭宣判。 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立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被害人是个人的,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已经记录在案,刑事案件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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