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新规有哪些?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婚姻)。此条规定属于新增加的规定,在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情形,这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婚后家庭的稳定。现行婚姻法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则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这更有利于维护婚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属于新增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未作规定,而《民法典》则填补了此空白,这更加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两种特定情形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发生法定的两种情形时(一方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疗费,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增加登记离婚30日冷静期的规定。此条属于新增的规定,民政部对此已经发布了离婚登记程序。
二、民政部发布的离婚登记程序解读
1、申请----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带上相关证件及材料一同至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3、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给予双方30天的冷静思考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向双方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自收到前述回执单之日起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至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发放离婚证,登记机关则进行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则进行审查。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双方离婚证。
从上述离婚登记程序的变化,总体感觉就是:从民法典实施的时间起,离婚的程序和离婚的时间被拉长了,离婚也变难了,以前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应该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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