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威胁是什么意思?属于故意伤害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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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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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威胁,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施加精神上的暴力,虽然被害者没有从施暴者身上得到肉体上的伤害,但是施暴者的行为却对被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使被害者做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精神威胁是什么意思?属于故意伤害吗?

一、精神威胁是什么意思?属于故意伤害吗?

精神威胁是指对被害人的精神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由于精神威胁对被害者的伤害十分难以界定,所以很难将其定罪为故意伤害罪

(一)精神威胁的概念

精神威胁也就是指,对被害人的精神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肉体暴力之外的另一种暴力,学名精神暴力,小名“软暴力”。 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具体的行为有,言语的威胁,污辱,诽谤中伤,无视,伤害自尊心等。

(二)精神伤害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实施精神伤害的行为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将精神伤害行为分为故意精神伤害行为与过失精神伤害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方式,分为直接精神伤害和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胁、恐吓、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为直接精神伤害。若行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躯体伤害,并伴发或者继发精神障碍,为间接精神伤害。

(三)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二、因一个事因给另一方造成精神压力导致的精神病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因一个事因给另一方造成精神压力导致的精神病是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依据:

1、如果伤害的程度比较轻,就够不上故意伤害罪,但如果导致对方精神失常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还需要看实施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不是故意,那就只是过失,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这里的法律要件是:故意、非法、损害,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综上所述,对于精神暴力的犯罪十分难以界定,而且最多只会进行民事赔偿,而不会有刑事责任,如果被人进行精神威胁了,建议尽快远离施暴者,珍惜生命,远离精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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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威胁,威胁,威胁,威胁,威胁是不是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世界上有很多东西、情绪或是各种各样的矛盾存在,一些网友就遇到了被他人恐吓、威胁的情况,由于被他人恐吓威胁的时候,当事人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处理这类的问题,自己被恐吓后也非常的害怕。网络恐吓威胁怎么处理?如果后果比较严重的话,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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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
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该“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点。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胁迫是以实施暴力和其他侵害或使他人遭受某种不利相要挟,使他人在精神上陷于恐惧或不自由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或恐惧,因此,具有刑法意义的胁迫行为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威胁行为。基于胁迫行为的危害性,有些国家的刑法单独设有“胁迫罪”。
但我国刑法中没有一般性的规定胁迫罪,而是对包含胁迫行为的犯罪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只有基于特定目的的胁迫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所以,在抢劫罪中,胁迫行为并不是全部的实行行为,而只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手段性行为,它与后续的“取财”这一目的性实行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何谓抢劫罪所要求的胁迫方法及其要求的程度如何,是司法实践部门认定的难题。尽管抢劫罪是司法人员耳熟能详的罪名,但对于其中“胁迫”的理解,仍然不够准确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观念上的误区。下文将着重对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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