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般赔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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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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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要负全责的话,一般要赔多少钱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要看事故造成对方实际的损失和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来决定的,如果这个需要赔偿的这个费用过高的话是可以和对方商量的。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般赔多少钱

一、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般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全责方赔偿多少钱是有法律规定的,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受害人受伤的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的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一方负全责的情形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综上所述,由此看来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至于要赔偿多少钱法律上是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的,这个赔偿费具体是要看对方的因车祸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受害人所受伤的具体程度来决定的,但是不可以不赔偿,如果不赔偿的话受害人是可以起诉的,但如果需要赔偿的费用太高的话可以和对方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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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方担保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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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设备,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到期分期款所产生的分期款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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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乙方借款或融资金额的5%)。交车后,此款由甲方交付给丙方,其中2%作为担保费用,剩余3%暂由丙方保管。在《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自第一期至
最后一期全部按时足额还清,无违约情况,则丙方只收取前述2%作为担保费用,剩余3%退还乙方;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交由丙方保管的保证金(乙方借款或融资金额3%)不予退还。丙方为乙方垫款后,收取每天万分之六的利息。
2、由于乙方不能全款购买甲方产品,丙方为乙方提供垫款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丙方需要对乙方的还款能力、诚信等进行考察,资信调查费为 元,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签订本协议时,由乙方交付丙方。乙方如已将该费用支付给甲方,则由甲方转交丙方。
三、担保责任的行使方式及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要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甲方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于首付款部分(包括按产品具体价格计算出的首付款、保险费、公证费等)乙方必须一次性全部付给甲方。如果乙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全部付清,在征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可由丙方代乙方向甲方进行垫付,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再支付给丙方。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等及附属协议,经乙方要求,丙方同意为乙方垫付的首付款部分具体数额为人民币 元。
2、乙方应向丙方支付首付款部分垫款本金及利息,本金为 ,利息为 ,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共分 期支付给丙方,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月次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3、乙方如果要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甲方产品,应当按照乙方与甲方、融资公司、银行等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关购买产品系列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产生逾期两期以上欠款,按照前述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包括逾期的及未到期部分的全部欠款,出现此种情况下,丙方将向甲方垫付乙方的全部欠款(包括逾期的及未到期部分的全部欠款),因甲方在银行、融资公司方面为乙方承担担保、回购等义务(另行约定),由甲方再向银行或融资公司还款。丙方将乙方的全部欠款垫付给甲方后,原甲乙双方签订的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丙方,由丙方按照《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以丙方的名义向乙方追索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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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在未结清所有欠款前,乙方所购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如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垫款结清所有欠款后,此产品的所有权归丙方所有,在乙方向丙方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所有权转移。
8、按照原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向守约方支付原买卖合同约定总标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同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甲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为准可至山东省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的上限)。上述此权利,丙方为乙方垫款后同样享有。
9、丙方为乙方垫付乙方欠款后,无需通知甲方,可直接向乙方索要垫款、利息及违约金,如果乙方仍不支付,丙方有权组织人员车辆将产品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收回设备后,有权委托评估部门对设备进行估价,并有权以市场价格或接近市场价格对设备进行变卖。变卖后,丙方
首先收回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其次扣除因诉讼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交通住宿等费用。若所变卖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剩余部分仍需乙方偿付。若支付上述欠款及费用后剩有余款则退还乙方。
10、丙方为乙方垫付款后,乙方提供的担保同样适用丙方,即丙方享有甲方在担保合同中的权利。
四、还款方式
丙方为乙方履行垫款义务后,乙方偿还丙方垫款及利息应存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存入丙方账户确有困难或有其他原因,也可存入甲方银行账户,但甲方应在收到此还款后及时告知,并交付给丙方。此时原买卖或融资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同样适用丙方。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六、声明
乙方购买的挖掘机产生的质量问题与维修问题与本合同无关、与丙方无关。
甲方、乙方、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七、本合同在甲方、乙方、丙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签署地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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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日期:
不报安全事故罪一般判几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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