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赠予不一定需要交房产税,具体是否需要缴纳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赠与房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房屋赠与者可能需要、也有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继承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个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他人,若赠与的并非是营业用的房产,通常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若赠与者、被赠与者时父母、夫妻等的关系,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形,判断自己是否需要纳税、需要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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