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工程合同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突破传统工程承包模式的方式,可以实现工程全过程承包和分阶段承包,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类型以及发包分的要求,再结合考量承包方的实力,就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的分工,共同约定制定合同,明确责任,相互制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