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起诉状要准备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交给对方当事人,还有一份需要自己保留,以便在开庭时所用。
2.身份证、对方的户口本或其它的居住证明在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是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
4.财产清单财产清单需要准备三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转对方当事人一份,还有一份自己留存。
二、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是起诉阶段,答辩阶段,然后是庭审阶段,生效阶段。
2、答辩阶段:被告提交答辩的,由法院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
3、庭审阶段:开庭审理,开展法庭调查,双方质证,查清事实真相,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生效阶段: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即为生效。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可以执行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整改,在离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的确无效的情况下就会判决离婚,如果说因为家暴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判决离婚。如果说家暴很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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