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犯罪案件的证据有:
1.设置伪基站的有关材料、资料;
2.利用伪基站发送的信息;
3.受害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
4.有关证据等。
二、认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条件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召执照。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凡违反上述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规定的行为,均构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2、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
频率的占用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仅限对于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非经指配而占用频率的行为即构成对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妨害,应为法律所不许。
3、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须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谓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指对依法开展无线电通讯业务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有害影响,通常表现为接收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遗漏。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厂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其他因干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对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动,妨害了军事行动,等等。
对于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来发送违法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有关情况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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