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未造成伤害处罚是怎样的
高空坠物未造成伤害的,一般不予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不是高空抛物,这个一般只有民事赔偿,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除非高空坠物是由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才应当给予处罚,按照情况的严重程度,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高空抛物的责任
行为人有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从高空抛物,情节比较严重的,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是不同于高空抛物的,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找不到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加害人赔偿,这种行为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除非行为人是故意的,故意的才应当承担责任,会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