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出现以下情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条款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或回迁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二、《民法典》对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主要内容有哪些?
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履行义务。如果拆迁方没有支付或者推迟支付拆迁补偿款,采取产权置换的没有交付拆迁安置房,属于违约。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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