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要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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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审判决书生效的时间要根据受害人在审判书上签名的日期进行计算,若是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那就时间从自公告发出之日算起。若是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当事人对诉讼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内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要怎么计算?

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要怎么计算?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裁判文书送达的话,其在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话,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五天之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一审裁定书,不服裁定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裁定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天之内提起上诉。当一审裁判文书过了上诉期后第二天即是一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审裁判文书上诉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话,还需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而一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也需随之顺延。

二、一审实刑能改判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确实有错的,二审是可以改判缓刑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有争议的决定上述,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大家一定要看好时间,以免影响上述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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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与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简便、迅捷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排除了一裁两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裁复议和两裁终局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均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不实行强制管辖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使得一次裁决即为终局的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因为这种终局性不是外部力量的强加,而是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约定。实践表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除受仲裁的保密、迅速、费用低廉等特点所吸引外,最主要的就是期望获得一份终局裁决,以避免繁琐、漫长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所给当事人带来的潜在利益,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认识,而且裁决为专家所作,裁决的质量有保障。法律应当对当事人这种谋求裁决终局性的合理期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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