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限延长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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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遇到案情比较复杂,期限期满了之后仍然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延长时间。一般能够同意延长一个月的时间,那侦查期限一共就会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
侦查期限延长有什么规定?

1、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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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怎样的,哪位大神知道啊,解释解释,谢谢
[律师回复]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及检务公开制度
一、第一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3、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二、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部门)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五、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六、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侦查机关(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
2、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该移送侦查监督科办理;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侦查机关(部门)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侦查机关(部门)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七、申请人的异议
申请人可以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口头或书面。
八、检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当申请人针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申请后三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口头或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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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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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侦查期限延期规定
1、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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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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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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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学习相关的法律的,但是,我对于侦查期限延长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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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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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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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最近在办一个案件,现在很是棘手,准备进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适用于哪几种情形的呢?
[律师回复]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期限延期包含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期限延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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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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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如果案情复杂的话,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以后,可以延长一个月羁押时间,但申请延长羁押时间的,应该在法定羁押期限快到期前的7天提出,但侦查羁押期限也不能无限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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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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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限延期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期限延期规定
1、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时常一般为3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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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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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很多的受贿案都会拖很长时间,有的都会拖两个月以上,我想问一下受贿立案侦查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主要是受贿立案比较麻烦,受贿立案侦查最长期限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下面是受贿立案的程序,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搜索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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