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院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院的被执行人是被限制高消费的,受限制的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软卧列车等交通工具出行。不能租赁或购买高档写字楼,购买非生活必要的高档轿车。其子女不能就读于贵族学校,不能购买高额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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