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依法缴税是我国公民应进的义务,任何公民都应该按照标准来进行缴纳税务,而企业也应该按照其标准来缴纳其应缴纳的税务,一旦有逃税漏税的行为,其相关主管部门人是会被进行处罚,并且会对其所欠税款进行强制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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