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从理论上讲,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与判决和裁定是等值的。无论是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是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都是蔑视司法权威,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都应该受到刑事追究。
从犯罪构成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与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内容,犯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均负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客体均是侵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主观方面均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都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调解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属同一种罪名。
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有哪些?
1、程序
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主体
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3、自愿
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4、合法
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诉讼行为能力
参加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综上所述,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调解下,如果能达成协议,这样法院会终止执行,协议书签订后生效具备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绝执行,情节恶劣的,会触犯《刑法》中的拒执罪,这样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判刑的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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