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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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先由董事长召集各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在前15天通知各位股东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各位股东需要按时出席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对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制作股东会议决议书。
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怎样

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怎样的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1)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分以上五个步骤进行,每个步骤已经详细的分享给大家了,股东大会议程是股东大会召开时,对于会议流程及会议表决事项,作出的事先安排。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会议议程应先分发给各个股东,各个股东也可事先提出需要表决讨论的事项,纳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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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怎样的
新成立的公司第一次开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是先由董事长召集各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在前15天通知各位股东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各位股东按时出席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对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制作股东会议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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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怎样的
第一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是先由董事会召集,提前30天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股东按照通知的时间出席股东会议,在股东大会上对审议的事项依法进行表决,制作股东会议记录书,股东、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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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单位刚刚成立不久,打算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我想问一下首次股东大会议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并验资以后,表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实质性工作已基本结束,接着应召开一个会议,这个会议由全体出资人参加,称为公司 股东会 的首次会议,也可以说这个会议就是该公司的创立会议。 1、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该会议应在股东全部缴纳的出资、并履行验资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并验资以后,表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实质性工作已基本结束,接着应召开一个会议,这个会议由全体出资人参加,称为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也可以说这个会议就是该公司的创立会议。
一、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二、股东会议的召集人
三、股东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作出成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结束以后,股东可在股东会首次会议上作出成立公 司的决议。当发现变化了的情况已不适应公司成立时,也可以作出不成立公 司的决议。

二,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形成决议
这项工作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程序办理。如果章程中规定按表决权的大小 投票选举,则应履行投票程序,如果章程中规定了其它产生办法,则按其他 规定执行。

三,指定人员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
(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 议,分别产生出董事会正副董事长和监事会的召集人,并由董事会通过聘任 经理。如果章程中规定了董事长及监事会召集人以选举的方式产生,则选举 的程序和方式要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执行,选举的结果要以决 议的形式表达出来。董事会聘任经理时,也要形成决议。
(2)将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结果在股东会首次会议上公布。

四,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
以上会议的主要议程和表决结果要作好记录,并形成纪要,由股东阅读后签 名存档。各项表决结果要形成书面决议。
四, 主持人宣布大会议程,代表们以鼓掌方式通过全部会议议程;
五,宣读《关于成立十全爱学有限公司的通知》;
六, 介绍公司的筹备工作报告, 公司报告出资、验资事宜,宣布办理的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七, 介绍、讨论公司的章程。经审议,代表们以掌声通过章程;
八, 推荐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建议名单, 宣读其简介,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举手
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九, 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十, 股东签署大会会议纪要;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
另, 第一次股东大会后,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宣布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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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议程是怎样的?
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议的议程一般分为五个部分来进行,分别是召集,确定时间地点,准备好临时提案,最后进行表决通过还要有人进行会议记录,各位股东需要按时出席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对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制作股东会议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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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协议和股东章程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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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第几届第几次会议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会决议第几届第几次会议的规定是一般是没有论届的,会议决议是按照某某年的多少次会议来进行写的,一般只要公司有什么事情,必须要通过股东会来进行决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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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公司法解释
三,仅就解除股东资格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形式及其表决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表决权的比例如何确定、表决的股权数如何确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表决形式分为刚性规定和授权性规定。刚性规定是指必须执行的规定,如: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授权性规定是指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或除刚性规定外的任意性约定。对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授权规定。因此在涉及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形式及比例问题上,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至于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人数与持股表决权比例的问题,同样可以理解为过半数通过,即可以通过股东决议。
解除股东资格的需要立法解决的若干问题
(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问题是,这样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否定或剥夺多数股东或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果无效,是否又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呢?
(2)关于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参加股东会议
对根本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无疑是一项大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这一规定,似乎需要通知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如果不通知,该股东是否可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而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其是否有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需要送达该股东?
如果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缺席股东会,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应当送达该股东呢?如果送达,以什么方式送达?送达后,该股东是否拥有司法救济权?如果不送达,该股东如何知道自己已被解除股东资格呢?尽管司法解释三作出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但这仅仅是对实体权的规定,并没有在程序上作出规定。
因此,目前就有关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事宜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威司法解释,也无先例可循。这些具体问题有待最高人民对此作进一步解释。在实践操作中,为避免异议和纠纷,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建议司法部门在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现状和具有可操作性并使之能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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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公司法解释
三,仅就解除股东资格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形式及其表决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表决权的比例如何确定、表决的股权数如何确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表决形式分为刚性规定和授权性规定。刚性规定是指必须执行的规定,如: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授权性规定是指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或除刚性规定外的任意性约定。对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授权规定。因此在涉及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形式及比例问题上,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至于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人数与持股表决权比例的问题,同样可以理解为过半数通过,即可以通过股东决议。
解除股东资格的需要立法解决的若干问题
(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问题是,这样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否定或剥夺多数股东或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果无效,是否又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呢?
(2)关于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参加股东会议
对根本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无疑是一项大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这一规定,似乎需要通知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如果不通知,该股东是否可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而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其是否有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需要送达该股东?
如果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缺席股东会,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应当送达该股东呢?如果送达,以什么方式送达?送达后,该股东是否拥有司法救济权?如果不送达,该股东如何知道自己已被解除股东资格呢?尽管司法解释三作出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但这仅仅是对实体权的规定,并没有在程序上作出规定。
因此,目前就有关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事宜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威司法解释,也无先例可循。这些具体问题有待最高人民对此作进一步解释。在实践操作中,为避免异议和纠纷,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建议司法部门在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现状和具有可操作性并使之能得到顺利执行。
我和朋友第一次开公司,还没有开过股东大会,想问问股东大会怎么开,在这里有没有人能够告诉我的,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1.尽量早公布年报,早开股东大会,有的公司拖到4月底公布年报,股东会拖到6月份,然后到7月份实施分配,新年度一半已过,在股东会上探讨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以及新年度的经营安排,实在是有时过境迁之感。
2.股东会最好安排在周末,方便异地股东参会,或者安排在周一,这样外地股东仅需请假一天;会议时间最好安排在下午,这样方便300公里路程以内的股东,上午赶路,下午开会,晚上赶回。异地股东赶早班飞机来、晚班飞机回,有可能只花费一天时间,还省了住宿费用。
3.改进会议登记方式,除了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也应该可以作为会议登记的方式之一;只需提供身份证号、姓名、股东账户卡号和持股数量即可登记,不需要持股证明,因为开具持股证明还需要到证券公司去开具,增加了股东的麻烦,也完全没有必要。
最方便的就是现场登记,会议开始前的一刻登记就可以,这不是我异想天开,华润三九3月28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从5月23日到5月28日下午2点,开会前的一刻;股东出具的证明只需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
4.拉长会议登记时段,有的公司譬如5月2日为股权登记日,4日和5日为周末,然后6日开会,而且登记方式仅接受传真和信函,要求5月3日下午16:30以前送达。若没有传真机,信函一天时间如何送达?这只能说明公司对此考虑欠周。
5.地处偏僻的公司,最好能到附近中心城市举行会议,方便异地股东参会。4月27日七匹狼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我注意到会议在厦门举行,可惜的是参会股东只有5名,估计没有外部股东参加,有负公司一片心意。
6.公司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股东大会。从法律意义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证券事务部直接面对投资者,应该从职业素养、服务态度方面加以改进。譬如要求会前安排参观事宜,答复往往是没有先例。
7.公司如果要举行大型现场业绩说明会,即使是针对机构投资者,也应该发布公告,中小投资者也有参加会议的权利,体现公平、公正。
朋友您好,以上是为您提供股东大会怎么开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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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第几次可以形成?
股东会决议第几次可以形成应当根据决议的议题来确定,涉及到复杂问题的决议的,一般需要召开多次的股东会来进行讨论决定,但一般性事件开一次股东会就可以形成决议,具体情况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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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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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过段时间我们又要开股东会了,我想请问一下大家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参加会议股东:
1.法人股东(代表): 、 。

2、自然人股东: 、 、 、 、 、 、 、 。
四、会议决定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主持,讨论通过了以下事项:
1、讨论通过了公司章程。
由 先生宣读了《公司章程》,与会全体股东对章程中的各项条款经过反复酝酿认真讨论,最后一直通过。(或 比例通过)。
2、会议决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
经全体股东选举 、 、 、 、 、 为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3、会议决定公司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 2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经全体股东选举 、 、 为公司监事。(其中, 、 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会议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
与会股东一致同意 、 、 、 、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货币出资 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同意 、 、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实物作价出资 万元。以上决议事项全体股东无异议,一致通过。

股东签字、盖章:

1、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自然人股东签字:
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如上所述
股份制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需要准备哪些会议材料
[律师回复]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的章程。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的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的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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