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驾驶证扣分的清零时间是按照一个记分周期来消除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后,扣分的情况未达到12分的,在当事人对扣分情况接受处罚后,在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前,应当对扣分情况进行消除,对扣分进行清零,当事人的扣分情况未接受处罚的,扣分情况不可以消除,必须记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二、扣分超过12分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当事人的驾驶证已经被扣到12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必须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的分值是按照一个记分周期来计算的,一般在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前,应当对当事人的扣分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没有被扣12分,并且已经缴纳相关罚款的,管理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驾驶证作清零处理,当事人未缴纳罚款的,不可以清零,被扣的分数必须记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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