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可以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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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方没有生育能力是可以离婚的,只要双方都自愿,而且也达到了离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就可以直接走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这都是可以达到自己目的。
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可以离婚吗

一、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可以离婚吗?

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没有生育能力,并不是要求离婚的法定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一方不能生育,经过治疗久治不愈的,而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二、离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是属于双方所拥有的权利,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提出来,男方一方没有生育能力只要久治不愈并达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那么就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走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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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孩子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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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没有生育能力,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由男方抚养?
[律师回复] 可以。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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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 我国法律对于领养孤儿没有费用的要求,因此,领养孤儿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额外缴费。 二、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和手续一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二申办手续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4弃婴公告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三、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一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二对策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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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抚养孩子是每位父母的法定义务同时子女享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当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呢 当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孩子被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孩子与被抚养人不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与生父母也不丧失父母子女关系。
但是如果由其他人抚养则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需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需年满三八周岁,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在这里杨丽萍律师建议,孩子要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人资格要严格审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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