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谁行使?
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不设股东会,但是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者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选举出来的不利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的比例需要在公司章程之中载明。若是章程之中规定的人数少于三分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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