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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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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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跟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在于适用法律不一样,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形状,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类别,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只能有一位投资人,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位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出资建立。
一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一、一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典》和《乡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则建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建立,而个体工商户既能够由一个自然人建立,也能够由家庭出资建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只有在企业建立登记时清晰以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而个体工商户的债款如属个人运营的,以个人产业承当,如属家庭运营的,以家庭产业承当;

4、个人独资企业是运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状,个体工商户不选用企业方式。一般以为归于“个人”。

二、个人工商户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跟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企业跟个体经营户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成立企业就意味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从业人员,但是成立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招聘员工,负责人可以自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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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户吗?
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个体户,两者存在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常见于民营企业中。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也可以由一个家庭设立。从规模上,个人独资企业要比个体户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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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为个体独资企业需要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对于设立者的要求也不同,个体独资企业的设立者则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个体工商户并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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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目前来说主要还是想咨询一下关于工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哪里来的呢?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次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二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
(4)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 如果想更改的话,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工商变更后还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手续。全国各地的手续程序可能不太一样,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 在税务和发票问题上依照你现时的经营规模而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各项税费多以核定征收为主。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规模较大,实行查账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可抵扣。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都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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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典》和 《乡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则建立。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建立,而个体工商户既能够由一个自然人建立,也能够由家庭出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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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家好,最近想要自己创业办理一家公司,想问一下大家,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第
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第
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第
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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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的法人地位。其
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的财产权利;其
二,独资企业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区别: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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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个人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区别在于,税收政策及财务制度不同,经营规模不同,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变通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个体工商户没有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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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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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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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两者的责任不同:私营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缴税不同:私营独资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私营独资企业是企业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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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公司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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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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