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典》和《乡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则建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建立,而个体工商户既能够由一个自然人建立,也能够由家庭出资建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只有在企业建立登记时清晰以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而个体工商户的债款如属个人运营的,以个人产业承当,如属家庭运营的,以家庭产业承当;
4、个人独资企业是运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状,个体工商户不选用企业方式。一般以为归于“个人”。
二、个人工商户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跟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企业跟个体经营户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成立企业就意味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从业人员,但是成立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招聘员工,负责人可以自己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