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行为人故意毁坏本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产,危害其他物要件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利用焚烧、粉碎等方法使物品失去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一件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部分损失。破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断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作为刑法特别规定第二章中的相关罪名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重要物品损坏严重,销毁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的货物造成严重后果;卑鄙的动机,陷害人的企图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财产,而是破坏财产,这就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图利罪的根本区别。犯罪有各种各样的动机,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除本法特别规定外,火灾、过失断水、过失爆炸、过失损坏车辆、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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